1830年比利时独立后,采取什么样的政体,这并不完全出于自愿,而必须为列强们都能接受。所以独立后比利时的政治体制带有西方大国的某些痕迹。1831年2月7日颁布的比利时宪法正是体现了这一特点。 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共有139条,其中包罗了19世纪初流行的自由主义原则,洛克、孟德斯鸡、亚当斯、富兰克林的思想在宪法中都有所反映。宪法体现了自由与民主的精神:第二章的20条就规定公民享有结社、教育、信仰和出版等各种自由;宪法保障家庭和财产的不可侵犯,保障公民有请愿权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 宪法确定比利时的政体为君主立宪制。宪法第60条规定:比利时是一个世袭的君主国;妇女不得继承王位。立法、行政和司法三权分,行政权赋予国王。国王有权解散议会或命令议会休会,有权任命大臣和法官,有宣战媾和、发行货币、统帅军队的大权。但64条又规定,国毛的命令,如果没有一位大臣的副署,则不发生效力;78条规定,国王除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力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力。这又确定了责任内阁制的原则。比利时的议会分参、众两院,任何法案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才能成为法律。众议院共有212名议员、须是比利时籍、年龄在25岁以上方能当选上任。参议员共有178名,多由选举或推选产生。战后比利时议会同西方许多民主国家的议会一样,将往日的许多权力转让给政府了。近来参众两院都已想方设法加快自己的工作进度。1961年,众议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,负责研究如何改革该院的规章制度,提高众议院的工作效率。此外,宪法还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,只有最高法院的命令才能罢免法官。为了对付行政方面武断行为日益增长的危险,1446年12月成立了中央行政法院,它可以在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,撤销行政决定,或者命令政府赔偿由于其武断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。 总之,1831年宪法至今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。自建国以来,这部宪法已经成功地维护了国家的法治,基本保证了个人自由。迄今为止,比利时从未出现过独裁统治,也从未发生过军事政变,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作用。 |